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出售银行卡、手机卡或提供技术支持犯法,三个案例告诉你真相

 

网络托管实质上,他们给不法分子实施电信诈骗、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,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,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禁止偷窃或抢劫

我刚刚把我的银行卡和手机卡卖了。

或提供技术支持、帮助

这也是违法的!!

不信的话,看看下面三个案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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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一:提供银行卡协助

2022年1月5日,家住广西防城港市的秦某通过微信添加一陌生人为好友,该陌生人称可以轻松赚钱。

该人告诉秦某,只需要提供自己的银行卡去刷卡,刷到一定金额就可以获得相应的“佣金”,是一种非常轻松的赚钱方式,不用花费任何时间和精力。

秦某非常高兴,虽然知道对方肯定用他的卡干了坏事,但在“高额佣金”的诱惑下,他还是抱着侥幸心理答应了,将自己的银行卡、手机、支付账户密码交给了对方,由对方实施了操作。

随后,她得到了1500元“回扣”。几天后,网安部门接到举报,迅速将她抓获。秦某对犯罪行为供认不讳,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侦查中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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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二:提供技术支持

2021年11月30日,广西省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设置GOIP设备帮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一案进行了宣判。

经调查发现网络托管,被告人梁某宇、陈某昌、何某辉明知他人实施电信诈骗及网络犯罪活动,仍与上游供应商合作网络托管,使用上游供应商提供的GOIP设备及SIM手机卡,每天收取费用约4000元,并分工负责GOIP设备的安装、操作、维护等。

他们将设备接入互联网,为网络犯罪分子提供手机信号源,其上游犯罪分子利用该设备向全国范围内不特定人群拨打电话,实施信息网络诈骗活动,逃避公安机关对网络犯罪分子的侦查打击。

随后,梁某宇、何某辉各获得7500元,陈某昌获得5000元。

被告人梁某宇、陈某昌、何某辉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帮助他人实施犯罪,情节严重,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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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例三:提供广告援助

近日,一起在侦案件中挖掘出引流、推广的线索,并以此为依据,扩张出一个为诈骗团伙提供引流、推广的黑灰犯罪团伙。

经调查发现,该团伙头目温某于2021年12月开始自己做“引流”生意,并邀请多名老家好友加入,并通过QQ群、朋友圈广告等方式不断发展下线,“采用多种方式”带领下线为诈骗团伙实施引流、推广的犯罪活动。

2022年2月23日,办案大队在网安部门支持下,在桂林市七星区某小区住宅区内捣毁该犯罪团伙,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,当场缴获手机24部、电话卡32张。

目前,案件仍在进一步办理中。

网络警察提示

保持警惕,远离犯罪

上述三起案件的起因分别为买卖、出借、租赁两张卡,为犯罪团伙提供技术支持,以及广告、推广“服务”。

实质上,他们为犯罪分子实施电信诈骗、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便利,成为犯罪团伙的共犯,并涉嫌协助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。

刑法第287-2条:

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,为其提供互联网接入、服务器托管、网络存储、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,或者提供广告推广、支付结算等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。

单位犯前款罪的,对单位判处罚金,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。

有前两款行为,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,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。

再次提醒:不要贪一点利益而把自己送进监狱,“清网行动”正在进行中!!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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